證據保全與調取證據都是法院在行政訴訟的取證過程中為了獲取相關證據而采取的有效措施。商丘律師講這兩者的啟動均可采取兩種方式,依當事人申請或依法院職權,這兩者的實施主體都是法院,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行政訴訟所具有的職權主義特性,而且,在調取證據的過程中,法院可以依法對那些將要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證據采取保全措施??梢?,證據保全與調取證據之間存在著一定的聯系和交叉,兩者并非毫無干系。
然而,不可否認的是,證據保全與調取證據之間也存在著較大的差別:
(1)這兩者實施的前提不同。證據保全的前提是,在證據的獲取過程中存在著種種風險;商丘律師咨詢了解調取證據的前提則是,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而不能自行收集證據。(2)這兩者實施的目的不同。證據保全是為了防止證據滅失、延續證據的存在時間而實施的行為;調取證據是為了解決當事人自行收集證據的困難而實施的行為。前者從證據的角度考慮,后者則從當事人的角度考慮。
(3)這兩者實施的時間不同。證據保全既可在訴訟之前進行,也可在訴訟之中進行,即證據保全可分為訴前保全與訴中保全兩類;調取證據則一般是在訴訟開始之后進行。(4)這兩者實施的程序不同。證據保全的具體制度設計與調取證據的具體制度設計之間存在著許多差異,在行政審判實踐中不可將它們混淆。
證據保全與調取證據都屬于法院的取證活動。商丘律師事務所了解在實施這兩種行為時,法院都應依據相關規定進行,尤其是應依據有關程序要求進行,以此推進法院取證活動的規范化,進而推動行政爭議的正確解決,以實現行政訴訟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