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欠款糾紛律師咨詢聊聊如何通過避免其他手段插手經濟糾紛。關于如何通過立案監督防止以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高檢強調,檢察機關負有立案監督職責,有權監督糾正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行為。民營企業認為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可能存在違法動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或者利用立案實施報復陷害、敲詐勒索以及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等違法立案情形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立案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撤銷案件。
關于怎樣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性措施:高檢強調,辦理涉民營企業案件,能夠采取較為輕緩、寬和的措施,就盡量不采用限制人身、財產權利的強制性措施。在自行補充偵查過程中,需要查封、扣押、凍結的,一般應當為民營企業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對于涉案民營企業正在投入生產運營和正在用于科技創新、產品研發的設備、資金和技術資料等,原則上不予查封、扣押、凍結,確需提取犯罪證據的,可以采取拍照、復制等方式提取。對公安機關違反有關規定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關于可以不批準逮捕的情形:高檢強調,檢察機關辦理涉民營企業案件,要嚴格審查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逮捕條件,防止“構罪即捕”“一捕了之”。律師咨詢費用提醒對不符合逮捕條件,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民營企業經營者,應當依法不批準逮捕;對有自首、立功表現,認罪態度好,沒有社會危險性的民營企業經營者,一般不批準逮捕;對符合監視居住條件,不羈押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民營企業經營者,可以不批準逮捕。
對已經批準逮捕的民營企業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羈押必要性審查職責。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及時建議公安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對已作出的批準逮捕決定發現確有錯誤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原批準逮捕決定,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還有就是商丘律師咨詢提醒大家關于可以不起訴的情形:高檢強調,辦理涉民營企業案件要堅決防止將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堅決防止將民事責任變為刑事責任。一是經審查認定案件不構成犯罪,包括涉案民營企業經營者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其他法律規定的免予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二是經審查認定案件構成犯罪,但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防止“入罪即訴”“一訴了之”。三是經審查認定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過二次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且無再次退回補充偵查必要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堅決防止“帶病起訴”。四是經審查認定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涉案民營企業經營者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Z高人民檢察院核準,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